新華社記者 於文靜 王宇《中國青年報》(2014年11月21日06版)
  20日,《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公佈。推動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對當前我國農業生產有何意義?在推進過程中,農民的權益怎麼保證?如何避免工商資本進入農村後造成“非糧化”“非農化”,影響國家糧食安全?記者日前採訪了有關專家。
  以經營規模適度為目標促進糧食增產與農民增收
  《意見》指出,實踐證明,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
  南京農業大學教授周應恆表示,我國人多地少,戶均耕地規模小,勞動生產率水平較低,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推進,農民非農就業收入不斷提高,從事農業的意願下降,粗放經營甚至拋荒已成普遍現象。同時,細小規模的農業難以應對國際競爭,發展規模經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根據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數據計算,平均每個農業生產經營戶只能經營9.1畝耕地,每個農業從業人員只能經營5.2畝耕地,如果扣除物資成本後每畝耕地一年的凈收益按500元計算,一個農業從業人員一年的純收入只有2500元,不如在外打工一個月的收入。
  “在中國農業和農村未來的發展中,必須要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道路。”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張曉山表示。
  “但應清醒認識到,我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在推進農業現代化過程中,不能脫離實際,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盲目崇拜國外的大規模農場,要充分認識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長期性和複雜性。”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說。
  “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集中必然是一個不平衡的、漸進的長期過程。”韓俊說,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既要積極鼓勵,也不能拔苗助長,要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
  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意見》提出,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各地整合涉農資金建設連片高標準農田,並優先流向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農戶。
  “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既不應該也不可能以農民的衰落乃至終結為代價,又不可能簡單排斥農業企業進入,必然是一種混合型經營的發展態勢。”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員郭曉鳴說。
  韓俊表示,從世界各國農業發展實踐看,家庭經營是最普遍的農業經營形式。農業生產的監督成本較高,農戶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利益高度一致,不需要精確的勞動計量和監督。較之其他經營方式,家庭經營具有更好的適應性。
  專家們指出,要構建和完善新型經營主體的政策支持體系,改善生產性基礎設施條件、完善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功能、強化抵禦風險能力。同時,對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等要有相應的制度設計。
  對於工商資本進入農業,“要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準入和監管制度,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要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查。”韓俊說,要鼓勵和支持工商企業發展現代種養業,支持其進入農產品加工流通和社會化服務領域,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以尊重農民意願為前提,引導土地規範有序流轉
  《意見》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目前農民對土地流轉的基本態度,地區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韓俊說,採取“自家的承包地自家種”方式的農戶仍占大多數,絕不能用行政手段強迫農民流轉土地;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和大城市郊區,尤其是在城鎮多年從事二三產業、有穩定的非農收入的農戶,有轉讓土地經營權的願望,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承包權仍是農戶的,不能強迫收回承包地。
  “在農戶徹底脫離農村、融入城市的情況下,部分農戶不僅自願流轉經營權,也自願放棄承包權。這種情況目前還較為少見。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要求把放棄承包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先決條件。”韓俊說,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可以把承包地交還集體組織或經集體同意後轉讓給集體組織其他成員,集體也應給予合理補償。
  郭曉鳴指出,推進土地流轉不能演變成為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土地權益的剝奪過程,也不能簡單採取“長期出租、固定租金、每年支付”的模式,要支持通過保底分紅等方式流轉土地,使農民分享增值收益。
  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  (原標題:積極穩妥推進農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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